小貸公司保密協議
合同號 :

保 密 合 同
本保密協議(以下稱“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市簽署:
甲 方: 公司(以下稱“甲方”)
注冊地點: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乙 方:
注冊地點: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鑒于:
1、甲方根據其經營發展之需要,擬進行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
2、乙方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專業風險管理與研究機構,具備向甲方提供相應專業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3、經接洽,甲方有意聘請乙方為甲方提供【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服務,而乙方亦有意接受此項委任;
4、出于保護甲方合法的商業秘密及有關權益之目的,乙方將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及行業準則,保守甲方之商業秘密。
5、為明確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上述保密事宜特訂立以下協議:
第一條 保密
1 / 5
(一)乙方同意并承諾,對自雙方簽署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所取得的有關甲方的法律、商業、財務、技術及其它有關方面的保密信息,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條款承擔保密義務。
(二)乙方同意在保護甲方的保密信息時,其注意義務的標準不低于保護自己的專有的保密信息的標準。
第二條 解釋
(一)本協議第一條所述之“保密信息”指未由甲方或甲方之雇員在任何報紙、刊物、媒體、互聯網、甲方之公開發送的宣傳資料及其他公開場合向公眾披露的信息。乙方可以證明屬于下述各項的信息,不屬于本協議規定的“保密信息”:
1、已公開發表或非因乙方的原因,已為公眾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2、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公開的保密信息;
3、乙方從第三方處合法、正當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該第三方對該等保密信息不承擔保密義務;
4、在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乙方已通過合法渠道獲知的保密信息。
(二)本協議第一條所述之“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條款承擔保密義務”是指除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保密之例外”的情況外,乙方:
1、不得向任何非乙方有關人員披露未公開披露的信息。乙方有關人員包括乙方或乙方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乙方所聘請的有關專業機構;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報紙、刊物、媒體、互聯網及其他宣傳機構披露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3、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向甲方或甲方之競爭對手、交易伙伴披露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4、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基于任何商業目的使用上述未公開披露的信息;但為向甲方出具收購兼并和資產重組的專業意見之目的除外。
(三)本協議第一條第1款中“取得”包括下述任何一種情況:
1、根據乙方向甲方提出的盡職調查問卷,乙方自甲方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書面文件、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中了解而得到;
2、乙方自甲方或甲方的有關人員向乙方口頭披露而得到;
3、乙方向甲方之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了解得到;及通過其他方式得到。
第三條 資料提供
(一)甲方承諾,其將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充分、無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
2 / 5
有關甲方的任何文件、資料和信息,無論是口頭的或是書面的。
(二)甲方承諾,其將保證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和全面的,不存在遺漏和誤導,亦不存在違反甲方與其他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或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對于引用甲方提供的信息而產生的侵權行為或不良后果,乙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由甲方予以補償。
(三)對于缺乏獨立證據支持的資料,甲方同意將協助乙方向有關的獨立人士、政府機構了解情況,并為乙方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第四條 保密之例外
(一)盡管有本協議的規定,甲乙雙方同意: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需要對未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國有關證券監管部門、有關證券交易所、有關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及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中對未公開信息的披露,不受本協議規定的限制。
(二)盡管有本協議的規定,甲乙雙方同意:
1、乙方可以將保密信息披露給乙方的董事、官員、負責人、雇員、法律顧問、投資銀行及其他代表人(該等人士在本協議中統稱代表人),如果為了項目的目的他們需要知道保密信息的話。所有這些代表人都將由乙方告知該等信息的機密性質并將在乙方的指示下對該等信息保密;
2、如甲方事先以書面方式同意,乙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第五條 返還資料
任何時候,只要收到保密信息提供方的書面要求,接受方應立即歸還全部保密信息資料和文件,包括該保密信息資料的媒體及其任何或全部復印或摘要,如果該技術資料屬于不能歸還的形式、或已經復制或轉錄到其他資料或轉體中,應當刪除,但乙方根據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對資料存檔的除外。
第六條 本協議之生效及期限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為兩年。
第七條 陳述
每一方向另一方陳述并保證,該方為依其注冊地合法成立并存續的公司。每一方均表述,它有完整的公司權力及授權,能夠簽署本協議,并且能夠從事為履行本協議而必需的各類事項。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由于簽署或履行本協議過程當中所發生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采用協商的方式解決。自爭議發生之日起90日內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
如經法院裁定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為無效,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和執行。
第九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及執行,均適用中國有關法律。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承諾即構成違約。
(二)任何一方違約并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進行賠償。
(三)出現違約情況,守約方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盡可能減少損失程度;守約方未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的擴大損失,違約方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一條 免責條款
由于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聲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不遲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隨附經有關部門確認的不可抗力書面證明,且應盡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之影響。
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十二條 語言及文本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特授權其代表簽署,以昭信守。
(以下無正文)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小貸公司保密協議 [篇2]
合同號 :
保 密 協 議
本保密協議(以下稱“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市簽署:
甲 方: 公司(以下稱“甲方”)
注冊地點: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乙 方: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注冊地點: 北京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54號伊泰大廈5層
法定代表人:陳景耀
電 話: 010-62299800
傳 真: 010-65660988
鑒于:
1、甲方根據其經營發展之需要,擬進行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
2、乙方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專業風險管理與研究機構,具備向甲方提供相應專業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3、經接洽,甲方有意聘請乙方為甲方提供【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服務,而乙方亦有意接受此項委任;
4、出于保護甲方合法的商業秘密及有關權益之目的,乙方將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及行業準則,保守甲方之商業秘密。
5、為明確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上述保密事宜特訂立以下協議:
第一條 保密
1 / 5
(一)乙方同意并承諾,對自雙方簽署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所取得的有關甲方的法律、商業、財務、技術及其它有關方面的保密信息,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條款承擔保密義務。
(二)乙方同意在保護甲方的保密信息時,其注意義務的標準不低于保護自己的專有的保密信息的標準。
第二條 解釋
(一)本協議第一條所述之“保密信息”指未由甲方或甲方之雇員在任何報紙、刊物、媒體、互聯網、甲方之公開發送的宣傳資料及其他公開場合向公眾披露的信息。乙方可以證明屬于下述各項的信息,不屬于本協議規定的“保密信息”:
1、已公開發表或非因乙方的原因,已為公眾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2、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公開的保密信息;
3、乙方從第三方處合法、正當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該第三方對該等保密信息不承擔保密義務;
4、在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乙方已通過合法渠道獲知的保密信息。
(二)本協議第一條所述之“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條款承擔保密義務”是指除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保密之例外”的情況外,乙方:
1、不得向任何非乙方有關人員披露未公開披露的信息。乙方有關人員包括乙方或乙方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乙方所聘請的有關專業機構;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報紙、刊物、媒體、互聯網及其他宣傳機構披露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3、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向甲方或甲方之競爭對手、交易伙伴披露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4、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基于任何商業目的使用上述未公開披露的信息;但為向甲方出具收購兼并和資產重組的專業意見之目的除外。
(三)本協議第一條第1款中“取得”包括下述任何一種情況:
1、根據乙方向甲方提出的盡職調查問卷,乙方自甲方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書面文件、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中了解而得到;
2、乙方自甲方或甲方的有關人員向乙方口頭披露而得到;
3、乙方向甲方之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了解得到;及通過其他方式得到。
第三條 資料提供
(一)甲方承諾,其將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充分、無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
2 / 5
有關甲方的任何文件、資料和信息,無論是口頭的或是書面的。
(二)甲方承諾,其將保證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和全面的,不存在遺漏和誤導,亦不存在違反甲方與其他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或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對于引用甲方提供的信息而產生的侵權行為或不良后果,乙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由甲方予以補償。
(三)對于缺乏獨立證據支持的資料,甲方同意將協助乙方向有關的獨立人士、政府機構了解情況,并為乙方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第四條 保密之例外
(一)盡管有本協議的規定,甲乙雙方同意: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需要對未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國有關證券監管部門、有關證券交易所、有關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及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中對未公開信息的披露,不受本協議規定的限制。
(二)盡管有本協議的規定,甲乙雙方同意:
1、乙方可以將保密信息披露給乙方的董事、官員、負責人、雇員、法律顧問、投資銀行及其他代表人(該等人士在本協議中統稱代表人),如果為了項目的目的他們需要知道保密信息的話。所有這些代表人都將由乙方告知該等信息的機密性質并將在乙方的指示下對該等信息保密;
2、如甲方事先以書面方式同意,乙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第五條 返還資料
任何時候,只要收到保密信息提供方的書面要求,接受方應立即歸還全部保密信息資料和文件,包括該保密信息資料的媒體及其任何或全部復印或摘要,如果該技術資料屬于不能歸還的形式、或已經復制或轉錄到其他資料或轉體中,應當刪除,但乙方根據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對資料存檔的除外。
第六條 本協議之生效及期限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為兩年。
第七條 陳述
每一方向另一方陳述并保證,該方為依其注冊地合法成立并存續的公司。每一方均表述,它有完整的公司權力及授權,能夠簽署本協議,并且能夠從事為履行本協議而必需的各類事項。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由于簽署或履行本協議過程當中所發生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采用協商的方式解決。自爭議發生之日起90日內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
如經法院裁定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為無效,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和執行。
第九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及執行,均適用中國有關法律。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承諾即構成違約。
(二)任何一方違約并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進行賠償。
(三)出現違約情況,守約方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盡可能減少損失程度;守約方未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的擴大損失,違約方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一條 免責條款
由于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聲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不遲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隨附經有關部門確認的不可抗力書面證明,且應盡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之影響。
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十二條 語言及文本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特授權其代表簽署,以昭信守。
(以下無正文)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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